2月11日,为贯彻落实即将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保密要求,石门县国家保密局先试先行,提前介入,加强对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保密检查和业务指导。
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此次保密检查和业务指导,石门县国家保密局重点突出了对县房产局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人员保密业务熟悉程度、登记信息存储介质和计算机信息管理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现场提出指导意见。县房管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相关业务人员会议,专题学习保密制度,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及查阅流程,确保登记信息安全。
石门县保密局局长张力峰在房管局讲解保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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