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国家保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充分体现了保密与公开并重的原则,准确把握保密与公开之间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对实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的立法初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保密与公开的相对性
保守国家秘密需要将知悉秘密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而政府信息公开则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二者一“小”一“大”,充分诠释了保密与公开的本质特征,具有不同的内涵与指向,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把握。一方面,该保的必须保住。国家秘密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该保的秘密不能保住,就会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从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看,境外敌对势力针对我国的搜集、窃密活动更加猖獗,手段更加多样,技术更加先进,令人防不胜防。而基层的保密工作客观上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失泄密隐患普遍存在,稍有不慎国家秘密就有被泄露的危险。因此,面对目前尖锐、复杂、激烈的窃密与保密的斗争形势,我们必须竭尽所能,做到应保尽保,保必保住。另一方面,该放的必须放开。《保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只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开后不损害党和国家安全及利益的都必须依法公开。不能把不该保密的事项或者信息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从而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二、准确把握保密与公开的相容性
保密与公开是以信息资源为工作对象而言的,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其主旨都是为了合理、有序、高效地利用信息。因此我们说,做好保密工作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一,从认识层面来看,既要反对“无密可保”,又要反对“保密过度”。信息化对保密工作的挑战,首先是对思想认识的挑战。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在保密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着“有密难保”、“无密可保”、“与已无关”等模糊观念,保密意识淡薄,存在较大的失泄密隐患。从近年查处的失泄密案件来看,90%以上的失泄密案例都与网络有关,这其中又有大部分是属于错误公开而导致的失泄密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信息公开已是大势所趋,做好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我们要时刻绷紧保密弦,时刻警醒“保密就在身边”,、“保密与我们紧密相随”。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把保密工作扩大化,导致“保密过度”。一直以来,一些单位“定密”过于随意,“保密”过于宽泛,致使“信息公开”只是在一些边缘化的空白地带。政府部门信息过度“保密”,不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会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第二,从管理层面来看,既要突出职责分工,又要突出部门协作。按照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技术监管,进行保密业务指导等;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主要承办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实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等,两者在职责上分工明确,既有不同又有广泛合作的基础。如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信息公开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对公开的目录、内容等做好保密审查;在建设政务网络时必须经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可以就信息公开中的保密问题进行联合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等。加强两部门间的协作,建立灵活的协调合作机制,能有效促进保密与公开相互调整和平衡,促进“保”、“放”相宜。第三,从技术层面来看,既要加强软件支撑,又要加强硬件建设。当前,保密与公开紧密联系的纽带主要是网络,网络是否畅通、安全,投入是关键。从软件来说,要加快人才引进、人才储备和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信息公开创造最佳的保密“软环境”。从硬件来说,要舍得下本钱,完善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快党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如装备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安装双硬盘隔离卡,对办公网络系统建设实行保密设施、设备与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三同步”管理,为信息公开创造最佳的保密“硬环境”。
三、准确把握保密与公开的相关性
在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上,《保密法》明确要“既确保国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两者必须有机地衔接起来,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一是要加强保密审查,促进信息公开的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必须严格信息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坚持做到“三审”,即拟稿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确保信息发布安全保密。二是要加强定密管理,促进信息公开的广泛性。定密不当,是影响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因素。新保密法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等问题,为信息公开步入有序、宽广的发展轨道创造了条件。比如,明确规定国家秘密事项标准,本质上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比如,建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解决了定密权责不清等问题,有效防止了人人可以定密的现象发生,提高定密的准确性;比如,上收了定密权限,县(区)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定密主体大大缩小,有效解决了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三是要加强解密确认,促进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标注不规范,加之没有解密制度,不知如何解密,“一密定终身”的现象时常发生,信息公开部门和人员也因某些国家秘密是否应予公开而感到迷惑,要么延迟公开,要么不公开,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新《保密法》建立健全了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两种制度,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同时加强了对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监督管理。依照规定,加强国家秘密的解密确认,既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又有利于节约保密成本和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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