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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密监督管理 推进保密依法行政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9 17:19:25 浏览次数: 【字体:

安乡县国家保密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1988年颁布的《保密法》对保密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没有作出具体、系统的规定,使保密监管未能有效落实。为了适应新时期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新修订《保密法》专门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保密监管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新阶段。

  一是规章制定权。新修订《保密法》对保守国家秘密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但有些规定仍很原则。各机关、单位,各系统、各行业保密工作的开展和对国家秘密监督管理的要求也具有特殊性。因此,新修订《保密法》第41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保密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与保密法配套和衔接的保密行政规章和保密标准,对属于具体操作或者业务部门的工作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对保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对授权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形成结构严谨、功能互补、上下协调完备的保密法及其配套规定,符合我国立法法第71、72条的规定。

  二是监督管理权。新修订《保密法》第42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是保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性任务,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重要责任。保密检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涉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执行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完成保密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督促的活动。组织开展保密技术防护是加强保密措施的关键环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保密工作领域开展保密技术防护工作责无旁贷。组织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包括对泄密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案情,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和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进行案件查处两层含义。指导和监督保密工作主要是指导协调党政军、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配套保密法规制度的实施。

  三是定密纠正权。新修订《保密法》第43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科学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是强化保密管理的基础。当前在保密工作领域,普遍存在着“重定密、轻解密”、“一密定终身”的现象。赋予并强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不当的监督权非常必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有权对机关单位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准确性进行监督。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确定、变更、解除不及时,不准确的,要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或者重新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确保定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是保密检查权。新修订《保密法》第44条,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检查权进行了具体规定。组织开展保密检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任何机关、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保密检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的建议、要求等应当无条件执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的具体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二是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三是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四是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五是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涉密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应作党纪政纪处理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是秘密载体收缴权。新修订《保密法》第45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载体和持有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而非法持有秘密级载体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掌握有效证据,势必将造成国家秘密载体进一步流失、失控,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中,一旦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必须先采取强制措施,对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六是密级鉴定权。修订前的《保密法》没有规定密级鉴定的内容,而实践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常应有关办案机构的要求,就案件中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事项做出鉴别和认定。由于密级鉴定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认定,关系对案件及泄密人员的处理,所以它成为了保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订《保密法》第46条增加了密级鉴定的内容,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机构提请的密级鉴定,应当根据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嫌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真伪、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是否在保密期限内以及是否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等内容作出鉴定,从而保障依法行政开展的严肃性,确保密级鉴定在法律上的明确性,完善密级鉴定工作的权威性。

  七是处分监督权。我国国家秘密是由各机关、单位依法产生,涉密人员也由本机关、单位管理。因此,在处理违规、过失泄密的人员时,一些机关、单位出于是机关、单位自己领导或管理的人员,往往使制度流于形式,监督走走过场,责任追究更是失之于软。面对我国保密工作的现状,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管理的需要,《保密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这一规定有力的促进了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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