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国家保密局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涉密主体多元化、涉密业务社会化、涉密人员流动化倾向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涉密活动,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原本不开放的涉密领域,保密业务从“体制内”逐渐扩展到了“体制外”。由于这些单位数量多、情况复杂,有的缺乏基本保密制度,有的缺少基本保密措施,如不加以规范,势必造成严重的泄密隐患。为此,新《保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涉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为新形势下加强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学习贯彻新《保密法》,就必须准确把握、深刻认识、充分了解、积极推进对涉密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审查,强化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一、要准确把握对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的立法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可设定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程序和结果等,都应依法公开。凡符合某一领域行政许可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均可依法申请,获得资质,不受行政许可数量的限制。行政许可机关应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审批。通常情况下,对企事业单位某种“资质”授予,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对此,有关方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保密资质是否是行政许可提出疑问,并认为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应当慎重。同时,考虑有关因素,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对涉密企事业单位从业管理,只能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行为。一是根据国办发[2004]62号《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发[2004]63号《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4类项目,属涉密行政审批项目,不属行政许可。且文件规定,这些项目,将随依法行政进程逐步取消和调整。二是实践中对授予资格的主体不采取公平机会的原则。如《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应当从严掌握,按有利保密和便于复制的原则确定。禁止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定点复制单位。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工作现状,为避免执行法律产生歧义,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相协调,新《保密法》用“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活动保密审查”取代了现实中使用的“对涉密企事业单位授予资质”的提法,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名至实归”。
二、要深刻认识对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管理,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缺乏法律明确授权和要求,有时不得不采用行政管理办法,效果与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保密管理覆盖面也满足不了需求,亟需出台统一的保密标准来管理。新《保密法》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涉密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这些规定,严格界定保密审查的权利、义务和范围,明确提供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有效提升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保密管理水平必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要充分了解对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的基本内容。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制度,源于现行保密审批制度,新《保密法》在扬弃现行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对保密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保密审查权限。规定保密审查应由省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保密审查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种类和申请条件、受理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明确了保密审查范围。保密审查范围仅限于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即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业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扩大到党政机关、军队等,也不能扩大到非涉密业务单位。对保密法明确列举的审查范围,要抓紧实施保密审查制度;未明确列举的涉密业务,如提供涉密服务、涉密工程建设、涉密采购等,也要逐步推行。三是明确了保密审查程序。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符合规定条件,经过保密审查,取得相应保密资质。未按程序经过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任何涉密业务。
四、要积极推进对涉密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的依法落实。一是要坚持依法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保密法》及即将出台的保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以及退出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防止保密审查的随意性,确保法律实施的权威性。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二是要严格法律责任。要进一步落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涉密企业事业单位和涉密业务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形成行政管理、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整体合力。特别是机关、单位委托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等业务时,一定要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明确违约责任。三是加强动态监管。落实保密审查制度不能停留在“准入”上,要抓住涉密项目、涉密人员、涉密载体、要害部位等重点,加强跟踪检查,防止评审脱节、批而不管,使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提高保密管理水平。四是建立长效机制。要重视保密审查能力建设,积极设置恰当的检查机构、评审机构、专家队伍,充分运用法律、技术、信息支撑手段,不断提高保密审查专业化水平。要重视调动涉密企业事业单位内在动力,通过保密审查,把保密责任与自身发展结合起来,共促保密审查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