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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2 17:19:03 浏览次数: 【字体:

       审批事项: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审批

  审批对象:

  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外方提供资料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3、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3]28号)。

  审批条件:

  (一)对外提供绝密级资料,必须先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外提供机密级资料,必须先经国家或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外提供秘密级资料,必须先经市(州)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外提供涉密军事、军工资料,必须先经有审批权限的军事机关或军工主管部门批准;

  (五)以一定的方式要求外方承担保密义务;

  (六)任何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有关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3、拟对外提供的涉密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拟与外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5、保密工作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改正;

  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申请人受理审批申请通知书;

  6、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批告知书或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受理审批申请通知书等书面凭证,均需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当时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审查同意的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审查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审批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审批决定;

  2、不符合审批条件、标准的,签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将申办材料全部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批的,将审批文书、证件等进行登记,在法定送达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签收单上签字;

  3、将有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和《湖南省国家保密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审批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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