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携运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审批 审批对象: 携运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机关、单位及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3、《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发[1994]17号); 4、《〈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国保发[1995]12号)。 审批条件: (一)经过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制发单位的同意; (二)经本机关、单位同意; (三)确因工作需要。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拟携带出境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申请表》,内容包括: (1)出境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如确系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携带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密级,是否同意携带出境等内容,由本单位或其上级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原制发单位意见。须由原制发单位批准,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境外人员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需由中方提供单位申请办理《许可证》。中方提供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合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依据。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改正; 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申请人受理审批申请通知书; 6、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批告知书或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受理审批申请通知书等书面凭证,均需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审批专用印章,并注明当时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审查同意的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签署审查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审批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审批决定; 2、不符合审批条件、标准的,签具不予审批的意见,将申办材料全部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技术监管处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批的,将审批文书、证件等进行登记,在法定送达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签收单上签字; 3、将有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和《湖南省国家保密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审批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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