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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的精神实质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13 17:5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武陵区国家保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公布实施,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刻领会《保密法》的精神实质,对于全面学习贯彻《保密法》,充分发挥《保密法》的法律效力,推动保密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密法》立法的背景

  了解一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我国有文字记载的保密思想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商、周时代,《易·系辞·上传》记载有“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的警句。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革命战争年代,保密被放到了保生存、保胜利的政治高度。和平建设时期,保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安全、保发展。这一时期,保密工作随着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向科学进军高潮的兴起,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保密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1989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保密法》诞生以后,保密立法速度大大加快,保密普法教育广泛深入,保密法规初步配套,保密工作进入到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保密法进行修改。1995年12月,中央决定修改保密法,经过十多年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新修订的《保密法》于2010年4月获得通过。新法着力于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性、规范性明显增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有效保障。综上所述,我国《保密法》根据社会形势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其精神实质都是为了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

  二、《保密法》立法的实现

  《保密法》是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遵循。通过修订,《保密法》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这一精神得到了很好的实现。一是明确了立法宗旨。《保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表现形式,制定《保密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二是从定义上严格界定。《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最本质特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国家秘密确定的程序性特征,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国家秘密的保密性特征。从定义上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一般秘密,便于对国家秘密实行更加针对有效的管理。三是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加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四是把“依法管理”写入保密工作方针。《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有利于提高依法管理国家秘密的水平。

  三、《保密法》突出了责任与义务

  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事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此,保密法第三条予以了规定。同时,由于国家秘密主要产生和掌握在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涉密公务人员手中,上述组织和个人除承担保密义务外,还必须承担相应保密责任,积极主动落实保密工作任务。这一点,《保密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要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保守国家秘密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和不承担法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保密法》体现了公开与保密的辨证统一

  正确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是《保密法》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保护的又一体现。保密与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做好保密工作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过分强调保密而忽视公开或者过分强调公开而忽视保密,都会影响《保密法》依法管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对此,《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依法公开,即依法、依程序进行公开。同时,修订后的《保密法》就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更是从具体细节上进行了有机衔接,如新法在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明确国家秘密事项标准、上收定密权、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保密期限、及时解密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修改,意在提高国家秘密确定的准确性,防止将非密事项错误认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影响公民的知情权。保密与公开二者关系的进一步明确,为保守国家秘密进一步扫清了思想障碍,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

        在修订后的《保密法》即将施行之际,每个人都应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履行我们义不容辞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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