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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加强涉密人员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9 17:17:44 浏览次数: 【字体:

澧县国家保密局

  在保密与窃密的斗争中,人是根本,涉密人员是关键。目前,我们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基本上还处于“信任管理”阶段,缺乏制度规范,新修订的保密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增加规定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突出了对人的管理,使保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一、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岗位合法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对涉密人员范围的界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新保密法规定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程度,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工作并接触、知悉或经管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工作并接触、知悉或经管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上工作并接触、知悉或经管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二、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任用审查制度。涉密人员的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职责神圣、责任重大。机关、单位要贯彻先审后用的原则,在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考量,严把审查和任用关,把国家秘密交给政治上可靠的人来管。机关、单位在审查涉密人员能否从事涉密工作时,通常要审查本人的政治条件、个人品质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政治条件合格、个人品行优良、没有特殊的社会背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才可进入涉密岗位。具体而言,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中国公民;(2)热爱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3)忠诚可靠,品行端正;(4)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5)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国家秘密无小事,机关、单位要做好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必须从源头上把好“管人”关,在用人上做足做细工作,才能确保任用的涉密人员是真正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才。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既是机关、单位的一项权力,更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涉密人员上岗要进行培训。对人的管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点。涉密岗位责任重大,要依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保密工作方针,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密教育应当着眼于提高保密意识与提高保密技能并重。所有涉密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1)保密法律规章;(2)保密知识技能;(3)保密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培训要使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了解和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和保密法律法规,提高保密责任感,自觉履行保密职责。

  四、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签订制度。保密承诺书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书,即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政策法律的规定,接触、知悉或者经管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与机关、单位签订的,保证已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签订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和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的干部职工。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实现保密责任制的全面覆盖,使所有接触、知悉或者经管国家秘密的人员清楚、明白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涉密人员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与义务;(2)涉密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待遇;(3)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4)对涉密人员的奖惩规定;(5)其他应当事先告知涉密人员的有关事项。

  五、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出境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出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和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批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特指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两者不是一回事。对涉密人员的出境限制,既包括还在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也包括离开涉密岗位但还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经批准出境时,涉密人员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随团出境的不得擅自离团与境外人员接触;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和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秘密事项。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严禁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骗取办理离境手续。

  六、建立健全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所谓“脱密”,顾名思义,就是不再接触国家秘密。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经批准离岗离职的,必须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离岗”是指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但未离开原工作的机关、单位,只是调到本机关、单位的非涉密岗位上工作。“离职”是指涉密人员既离开涉密岗位,同时也离开原工作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关于脱密期的一般做法是,先将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在非涉密岗位工作至脱密期结束,才允许其离职。脱密期的长短,要根据所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的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保密义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既要承担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同时,还要保守因为工作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即使脱密期已过,只要知悉的国家秘密没有被解密,涉密人员仍然有保守这些国家秘密的义务。二是就业限制。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经批准离岗离职且在脱密期内的,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涉密人员同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脱密期内不得辞去公职,只能调到本单位的非涉密岗位工作,待脱密期结束,才可辞职。三是出境限制。对涉密人员的出境限制,既包括还在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也包括离开涉密岗位但还在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

  七、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处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一般人员多,对于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必须提供特别保障:一是保障涉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获得必要的物质保障权利;二是保障涉密人员参加保密业务知识培训学习的权利;三是保障涉密人员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四是保障涉密人员享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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